数字永生催生的情感经济市场,正陷入多重矛盾交织的困境。技术普惠背后的阶层投射、记忆保存引发的情感异化、商业狂热里的文化失重,暴露出产业的一系列问题。生死界限的模糊触发人格权属、数据隐私等伦理争议,而滞后的法律体系尚未界定数字人格继承规则与数据使用边界,使该领域陷入法律真空。在情感、商业、伦理与法律的交织中,数字永生正步入更深的未知。
一、数字永生的伦理雷区
(一)个体尊严与意愿
数字永生技术的蓬勃发展,如同其他新兴技术一样,伦理道德争议始终如影随形。其中,首要的伦理困境在于如何平衡技术的无限可能性与逝者的自主权。以已故艺人乔任梁为例,他生前并未明确授权他人使用其数据进行数字化再现,却被网友用AI进行“数字复活”。这种行为是否违背了逝者的生前意愿?当算法能够完美模拟逝者的语调表情时,我们又该如何界定这种“仿真”是对逝者尊严的延续还是亵渎?乔任梁的父亲曾对媒体表示,不能接受网络上流传的“儿子被AI复活”的影像,并称这种行为是在“揭其伤疤”。这说明,除了逝者本人,未经许可使用逝者形象还可能加剧逝者家属的精神痛苦,变成一种“技术暴力”。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逝者家属的情感,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数字永生技术伦理边界的深刻思考。
(二)个体情感依赖
当“数字复生”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时,亲人面对肖像、声音、性格甚至是思维表达都与逝者十分相似的数字人时,是否会产生深度人机情感,又该如何对待这种情感?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。面对栩栩如生的数字复生形象,如果逝者的亲人失控般地沉溺其中,无法区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,那么一时的精神安慰最终会沦为“精神鸦片”,对亲人造成二次伤害,危害其情感状态与心理健康。这种情感依赖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心理健康,还可能导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逐渐疏离,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。
二、数字永生的相关法律问题
(一)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
学界普遍认为,人死后不再享有人格权,但法律层面仍可以通过近亲属的权益主张来实现保护。我国《民法典》第994条明确规定:“死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、隐私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;死者没有配偶、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,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当“数字复生”侵犯逝者的人格利益时,近亲属可以寻求民事救济。然而,这仍然属于一种事后救济,且现行法律在对该类问题的具体处理中暴露出滞后性,可能陷入解释困境。例如,如何界定和衡量对逝者人格利益的“侵害”?尤其当“数字分身”融合多重数据源,原始人格要素与算法创造物之间的法律边界变得模糊。这不仅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,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。值得探讨的是,“数字分身”是否应被视为新的法律主体,其权利义务归属如何认定。这不仅是法律问题,更涉及对“人格”在数字时代的新理解。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,法律需要与时俱进,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明确界定,以更好地保护逝者的人格利益。
(二)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
“数字复生”技术应用必然涉及死者的个人信息,但死者的个人信息权利归属于谁?死者的个人信息能否继承?这些问题亟待解决。我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49条对死者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专门规定,明确自然人死亡后,其近亲属可为“自身合法、正当利益”行使查阅、复制、更正、删除等权利,但“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”。这一立法设计凸显出死者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权保护的本质差异:传统人格权如隐私、名誉等受《民法典》第994条保护,侧重事后救济。这种制度创新带来两方面讨论:其一,法律并未承认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的可继承性,近亲属权利源于“自身利益”而非继承。其二,未来仍需通过司法解释明确“合法、正当利益”的具体适用场景。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,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,更好地保护死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。
(三)允许创建“数字复生”的同意规则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(2023.1.10)第14条第2款与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(2023.8.15)第7条均规定,深度合成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因涉及个人信息,需获得本人同意。由上述规定可见,若自然人在生前未明确同意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用于“数字复生”,其死亡后原则上应禁止“数字复生”操作。现行规定虽强调尊重死者生前意愿,但未明确“生前同意”具体形式要件。例如,生前同意是否必须通过遗嘱等要式法律行为作出特别授权?有学者主张,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“生前同意”形式进行细化规定,明确不同形式同意的效力范围,以避免实践中出现争议。更为关键的是,当技术应用涉及构建具有自主交互能力的数字人格时,单纯“同意”规则难以涵盖复杂伦理问题。即便死者生前同意创建数字分身,该授权是否包含允许数字身份持续更新、动态演化的权限?当前法律体系尚未构建分层式同意机制,缺乏针对“数字复生”特殊风险的针对性条款,也未明确生前授权范围与近亲属代决权边界。在此背景下,学界呼吁尽快通过立法解释或制定专门规则,填补制度空白,规范“数字复生”技术在法律与伦理框架内健康发展,确保技术应用既满足社会需求,又不违背基本法律与伦理原则。
三、数字永生背后的现实冲突
(一)技术普惠vs阶层投射
传统的情感悼念消费主要依赖于实物纪念品、墓园服务及祭祀仪式,而数字永生则推动纪念方式由实体化向虚拟数字化转型。例如,2023年3月杭州安贤陵,借助数字孪生、AI技术、元宇宙组合等现代科技手段,使生者实现了与逝者“重逢”的愿景。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“AI复生”服务正在快速商品化,成为新的大众消费领域。截止2024年4月7日,使用“AI复活”等关键词在淘宝平台上可检索到至少5000款相关商品,商品价格从5元到上万元不等。然而,这种永生技术的背后潜藏着三重现实冲突。高端数字复生服务的高昂成本,使其主要面向富裕阶层。如阿尔科生命延续基金会的全身冷冻保存费用高达20万美元,Neuralink等公司正在探索脑机接口结合AI意识存储,这些前沿技术的研发资金主要来自亿万富翁及科技巨头的私人投资。相比之下,面向普通大众市场的AI复生服务价格低廉但功能受限,如淘宝上“AI复活”服务的售价从10元到几百元不等,仅能提供简单的动态影像或合成语音。部分高端定制服务可提供更精细的复原效果,但价格高达数万元,对于许多普通消费者而言,仍是一笔不小的开支。人们原本是带着对于亲人的爱与记忆的渴望来寻求帮助,却发现他们不小心撞进了将生命做成生意的商业场域。大众期待数字永生成为面向全社会的一项善意服务,但由于经济资本的差异却成为一种奢侈品。在数字永生产业的发展过程中,不稳定的组织关系和价值观念的变化,可能打破原有的社会互动模式,甚至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情感联结。此外,数字身份的流动和控制权问题,也可能引发新的权力博弈和社会治理挑战。
(二)记忆保存vs现实逃避
数字复生技术的核心之一在于记忆的存续,但这一过程也可能削弱人们对死亡的正常接受机制。AI复生服务依赖于生前的语音、影像和社交数据进行模拟重构,如韩国DeepBrain AI出的“Re;memory”服务,用户支付约1万美元生成逝者的数字分身,并进行实时互动,这一技术在丧亲者中迅速流行,部分用户表示其帮助缓解哀痛。然而,过度依赖这种虚拟交流可能会干扰正常的哀悼过程,导致人们无法从持续的悲伤中解脱,陷入长期痛苦,使个人无法从真实的人际关系中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安慰。此外,记忆的数字化并不等同于真实再现,数据筛选、AI算法优化和后期人工干预都会影响最终呈现的人格形态,导致逝者的数字化版本与真实个体逐渐偏离。以HereAfter AI为例,该公司利用机器学习模型整合用户生前的言谈和行为,但长期使用后,系统会根据交互习惯不断调整反馈,最终可能演变成一个“算法驱动的逝者”,而非忠实的记忆保存。这种偏离不仅削弱了记忆保存的初衷,还可能引发关于“真实记忆”与“算法记忆”之间的伦理争议,让人们在缅怀逝者时陷入更深的困惑。
(三)商业扩张 vs 文化失重
数字复生技术正推动商业市场的快速扩张,但其背后的文化与伦理体系尚未完善。在资本的推动下,逝者形象被商品化,逐渐成为可重复利用的数字资产。例如,“Digital Marilyn”可以与粉丝实时互动,进行流畅对话,AI生成的“冷门歌手孙燕姿”播放量破亿。然而,这种商业狂热带来了文化失重的风险。数字复生技术正在改变公众对死亡的认知,将逝者从一个具有独特人格和尊严的个体,转变为可供消费的商品。AI技术在全球市场缺乏统一监管,AI复活逝者牵扯到逝者的人格权和隐私边界等一系列相关问题。部分平台甚至出现“未经家属同意复生逝者”的案例,这类行为实际上是在娱乐或“消费”逝者,不仅没有尊重逝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益,还将人物化为商品,挑战社会对死亡与尊严的传统认知。这种现象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反感,也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数字永生技术在商业应用中的边界。
四、总结与展望
数字永生技术的出现,无疑为人类的情感慰藉和记忆保存提供了新的可能性。然而,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诸多伦理、法律和社会问题。从个体尊严与意愿的冲突,到情感依赖的风险;从法律滞后性导致的保护困境,到商业扩张引发的文化失重,数字永生技术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。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法律的完善和技术的规范,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和共识。未来,我们应当在尊重逝者意愿、保护个体尊严的基础上,合理利用数字永生技术,使其既能满足人们的情感需求,又能符合社会的伦理和法律规范。只有这样,数字永生技术才能真正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助力,而非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的源头。